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通过后补助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支持和引导我市民营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R&D)投入,使之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全链条工作部署,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补助原则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以全面支持企业开展研发活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为原则,确保科学、客观、公开、公平、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补助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有自主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补助方式及依据
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采取奖励性后补助一次性拨付经费的方式,由市级财政根据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为企业自身投入的研发经费,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科技活动资金。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的核定途径为:
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提供在我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依法填报的《企业研发项目情况》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最终以国家统计部门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作为后补助的依据。
四、补助标准
对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度补助标准如下:
(一)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照3%给予补助。
(二)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其中的100万元给予3万元补助,1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2%给予补助。
(三)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500万元以上至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对其中的500万元给予11万元补助,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1%给予补助。
(四)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2000万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对其中2000万元给予26万元补助,2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5%给予补助。
(五)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一律给予50万元补助。
五、补助经费来源
在市科技局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资金,对企业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后补助。
六、 工作程序
(一)企业所实施的研发项目须在每个年度的12月31日前先行向鞍山市科技局申请备案或确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研发项目经费管理,依法列支和填报研发经费支出额。
(二)按照统计部门要求,通过“鞍山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依法填报上一年度《企业研发项目情况》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
(三)鞍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鞍山市民营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报通知》,受理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
(四)鞍山市统计局每年在国家统计部门最终核定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额的一个月内,将核定的企业名单及其研发经费支出额,反馈给鞍山市科技局。
(五)鞍山市科技局会同鞍山市财政局、鞍山市统计局,对企业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审查完成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市政府审定,按财政经费使用程序向企业拨付补助经费。
七、申报材料
1.《鞍山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申请表》
2.《鞍山市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产出绩效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鞍山市民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项目备案表》
5.已通过“鞍山市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依法填报的《企业研发项目情况》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
6.其他说明材料
八、监督管理
(一)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区分正常的生产成本费用支出和研发费用支出,真实合法填报研发投入数据,一经发现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获取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市科技部门将收回补助资金,取消所涉企业未来三年申请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且未来三年不推荐其申报上级科技部门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补助经费由企业统筹安排使用,获补助企业应对补助经费以及以该经费发生的支出进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
(三)获补助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资料来源:鞍山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