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辽宁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17年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的通知》要求,将对2013年以前批准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进行评估,为规范工程中心和实验室的承担单位及时准确的在线填报,保证我市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标准
按照《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规则》(见附件2)相关要求进行评估,省科技厅将结合自评情况,组织专家现场进行评估考察,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并按照《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规则》规定对相应实验室和工程中心进行处置。
二.参评范围
2013年以前批准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共计27家,详见《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名单》(附件3)。
三.评估方式
参加运行评估的各实验室和工程中心须将2014、2015、2016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填写完整,于10月20日前在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工程中心实验室管理”中填报自评表,上传实验室/工程中心运行发展情况报告(格式见附件4)。
四.其它要求
请各省实验室、工程中心务必于10月20日之前完成在线填报,此时间为最后截止时间,逾期将无法参加此次评估。
联 系 人:张明钰 5225702
聂广明 5230068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0月11日
附件:
1、省科技厅下发的《关于开展2017年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评估的通知》
2、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规则
3、辽宁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名单
4、运行发展情况报告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