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15日电(记者赵文君)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15日正式施行,百姓网购将更有维权保障。
今年1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旨在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这一办法3月15日正式生效。
根据规定,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以特别规定的方式明确,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同时,应当采取技术手段或者其他措施,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明确标注。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三类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办法还规定了商品完好标准、退货程序、相应法律责任等。
附:省消协新规:七类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解释说明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3月15日正式施行,明确除了七种特定商品外,均可以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昨日,辽宁省消费者协会对《暂行办法》进行了解读,并提示消费者正确理解并运用“七天无理由退货”,以免权益受损。
暴力方式拆包装或导致商家拒绝退货
《暂行办法》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这就意味着,产品开箱不再成为电商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的理由。
办法还明确了商品“不完好”的定义: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省消协:消费者退货时应保障商品完好,并承担退回运费。现在很多消费者收到商品时,往往使用暴力方式拆开包装,感觉不满意想退货时,发现外包装已损坏,无法还原,商家因此拒绝退货或收取一定包装损失费。
“七天无理由退货”买家承担退货运费
《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退货时应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因消费者原因无法退回,消费者须照价补还给商家;退回商品的邮费由消费者承担;消费者通过信用卡结算网购产品,商家退款时可扣除银行手续费;网购商品包邮,商家退款时可扣除寄出时邮费;网购商品时为促销期(如双11),退款时应按促销期的结算规则进行计算,多退少补;确定产品符合退货条件后,商家收到退货15日内必须退款;商品拆封但完好不影响退货。
省消协:七天无理由退货,让“剁手党”买买买更放心,但是也不能太任性。这要求消费者也要诚信消费,网购前要仔细查看商品信息,确认需要后再购买,否则退货时不仅自己需要承担运费,还会给商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网购遭遇虚假宣传或可向平台索赔
实物与宣传不符,误导消费者,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发布虚假的商品信息,使电商平台频遭投诉。
对此,省消协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如果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发现实物与宣传不符,应先将店家网页截图,并将货物拍照保留证据,并与店家联系索赔;如果联系不上经营者或者出现推脱等情况,消费者可以向网络平台进行申诉,如天猫、淘宝等客服处;如果找不到经营者,可以要求第三方网络平台提供经营者的有效信息,否则网络平台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是所有商品都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
《暂行办法》规定,网购(包括以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除了七类商品外,均可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
七类不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
一、消费者定做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五、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六、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七、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省消协:2016年工商和消协部门接到的网购纠纷在各类投诉中排行第5,其中很大一部分关涉“七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在网上购买的商品不都属于无理由退货范畴,如上面提到的七类商品就不在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