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快辽宁(鞍山)激光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激光园)建设,促进激光产业发展,推动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大对入驻激光园的激光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科技、信息、金融、物流、人才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扶持力度,特制定如下相关政策。
高新区每年设立5亿元激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激光产业发展和企业自主创新,加强科技金融服务,鼓励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激光类高新技术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到激光产业园创新创业。
一、促进激光产业发展
1、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按照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市级以下地方财政收入,高新区给予前两年全额、第3-5年减半的财政扶持,达到规模以上的再延续5年享受20%的扶持。
2、对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实际完成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被国家、省认定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合同金额的20%予以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
3、本市企事业单位采购激光园产品或服务,额度分别达到5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的,由高新区按实际采购额的1%给予采购单位奖励。
4、对将生产基地和企业总部整体搬迁到激光园的省外激光企业或关键零部件、原材料配套企业,搬迁支出与搬迁收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计算)的差额部分及上年同期利润下降部分、企业在鞍为激光园配套生产成本高于原地差额部分、激光企业委托加工成本高于市场平均价部分,均由高新区100%给予补贴。
5、企业购买楼宇、厂房的,由高新区按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6、企业在5年内购买所承租的楼宇、厂房的,用租金抵部分购置费,并由高新区补贴交易中所产生的税费。
7、企业购买楼宇、厂房后对外出租的,7年内每年由高新区给予租金额度20%的补贴。
8、企业租用楼宇、厂房,前3年免租金。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设备投资总额/建筑面积)达到0.3万元/平方米或年产出强度(年销售收入/建筑面积)达到1.5万元/平方米的可以继续免租3年,每年考核一次;一次性缴费10年的享受5折优惠,缴费5年的享受8折优惠,由高新区组织实施。
9、企业并购海外科技型企业、省外科技型企业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按实际并购额的30%(省补贴20%,市补贴10%)和5%(省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补贴。
10、对投资规模大、产业关联度高、项目带动性强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和总部企业购地落户的,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方式,由高新区给予重点支持。
二、促进企业自主创新
11.市科技局对在激光园内设立的激光领域的研发机构以及投资并投产的企业,根据其项目研发水平、投资等情况,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最多可连续支持3年。
12、市科技局对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和国家重点新产品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13、市发展改革委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中心和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省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奖励,市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市科技局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省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市级的给予10万元奖励。已获资助的平台晋级的,奖励差额部分。
14、对企业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计划,市科技局按要求给予配套;列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15、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在激光园建立激光产业技术研究院,市科技局每年至少支持200万元,连续支持3年。
16、市科技局对在激光园建设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的,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20%的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年服务企业30家以上的,按平台年度服务收入的10%补贴平台拥有单位,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使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按实际支付费用的20%补贴企业,每年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
17、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由市科技局按其申请费用给予全额补助。
三、加强科技金融服务
18、高新区设立1亿元的担保或风险补偿引导资金,用于与金融机构建立融资担保等科技金融产品,总额放大5倍以上,为企业提供无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部分质押贷款等。每户企业最高可获1000万元贷款。
19、高新区设立1亿元的引导基金,与社会基金公司合作建立股权投资基金,对高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每户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引导基金退出时,其收益的50%用于奖励合作的社会基金公司。
20、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企业的银行贷款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1年,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大型科研仪器和装备的,由市科技局按20%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00万元。
21、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激光园企业贷款或投资,由高新区按总额的0.5%对金融机构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不超过50万元。
22、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按辅导备案、上市申报和发行上市等不同阶段分别给予资金补助,总额为900万元(省、市、高新区各300万元),由市金融办组织实施。
四、鼓励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23、国家“千人计划”入选专家创办企业,专家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后,分别奖励创办企业和专家100万元和50万元。从市外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及由高新区推荐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每引进或推荐入选1位,给予企业10万元的奖励,由高新区组织实施。
24、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和外国专家创办企业,由高新区分别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支持。
2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新增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和博士学历的科技研发人才累计5人以上的,由高新区给予1万元/人年的补贴。
26、市科技局对新设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高新区对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7、新入区企业引进高端科技人才年薪20万元以上的,由高新区按照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28、高端科技人才与企业签订5年以上长期工作合同,在高新区购买住房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分2年支付;选择租房补贴的,每月补贴1000元,补贴2年;选择租住高新区人才公寓的,2年内免租,由高新区组织实施。
29、高新区优先为高端科技人才办理鞍山市常住户口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其意愿到公办学校就读。
30、企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超出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倍以上缴纳的部分,由高新区按照50%予以补贴。
此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辽宁(鞍山)激光科技产业园扶持政策的通知》(鞍政办发﹝2012﹞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