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税〔2002〕191号 2002-12-10 收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二年十二月十日

更多精彩!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鞍山科技大市场官方微信(公众号:鞍山科技大市场)。
关注鞍山科技大市场官方微信

政策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