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政发〔2006〕30号 2006-11-10 收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业经鞍山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12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旨在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密切结合,推进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审、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鞍山市人民政府设立“鞍山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市科技进步奖),用于奖励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科学技术创新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奖励范围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所有等级奖项每年评审一次。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单项奖励授予有效人数,特等奖不超过11人,一等奖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获奖人员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研究、开发或者系统集成高新技术并应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对产品、工艺、材料及相关系统等采用创新性技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转化、推广科技成果并使之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在社会公益性领域研究、开发出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计量、标准、档案等公共技术,并取得较大社会效益的;

(五)研究成果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的。

第九条  下列项目不属于市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范围: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等原因不能公开的项目;

(二)在知识产权、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存在争议的项目;

(三)已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


第三章  奖励评审机构

第十条  鞍山市人民政府成立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组;

(二)审定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为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确定奖项名次和奖励标准;

(四)确定对鞍山市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五)研究、解决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要问题。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主要领导担任。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负责科技工作的副秘书长、科技局局长及鞍山钢 铁集团公司分管科技工作的副总经理担任;委员由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人选由奖励办提出,市政府决定并聘任。


第四章  奖励申报与推荐

第十二条  鞍山市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采取自主申报和有关单位、专家推荐的方式。申报和推荐的项目应当在鞍山地区推广应用一年以上,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申报和推荐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单位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申报市科技进步奖的单位原则上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市直各部门,各中省直单位,其他经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再由上述单位和专家向奖励办申报。

第十四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自主申报:

(一)经过成果鉴定,获得成果登记机构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项目;

(二)取得有效发明专利,并已实施应用,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应当提交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证明和纳税证明。

第十五条  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支持及获得市科技计划重点支持的项目,由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专家按照下列规定推荐项目: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每1人可推荐所熟悉专业的项目;

(二)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奖人每1人可推荐所熟悉专业的项目;

(三)辽宁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功勋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科学技术合作奖)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前5名获奖人每2人可推荐所熟悉专业的项目;

(四)国家百千万工程千人计划学者或长江学者或国家二级教授每2人可共同推荐所熟悉专业的项目;

(五)博士生导师或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每3人可共同推荐所熟悉专业的项目。


第五章  奖励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按下列程序进行初审:

(一)申报项目资格审定。候选项目采取网络申报的形式,奖励办对申报项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定,对不合格项目予以退回,并做出说明。合格项目应当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二)项目实地考察。奖励办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材料对比,并确定进入评审程序项目。

第十八条  奖励办按项目的专业领域进行行业分组,提交专业评审组专家进行评审。奖励办将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汇总上报评审委员会。

专业评审组专家在省专家库中随机选取,本市专家原则上不参加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审组评审结果采取会议方式作出决议。其中,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候选项目应当进行答辩。

评审委员会按照候选项目等级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特等奖和一等奖的项目,应当得到到场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同意;获二、三等奖的项目,应当得到到场评审委员半数以上投票同意;不足规定票数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候选项目,降低一个等级后重新投票。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获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可在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署名向奖励办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应当对提出的异议组织调查核实,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奖励办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方及申报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将最终评审结果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对获得市科技进步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二十三条  对进入评审阶段而要求撤出的项目,间隔一年后方可再次申报。


第六章  奖励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专家应当对评审情况和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密。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违背评审原则、泄漏评审内容和暗箱操作的评审专家将列入黑名单,并向其所属单位通报,不复聘用。

第二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推荐单位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技局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可以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贿赂;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三)违反有关评审制度;   

(四)影响公正评审或破坏评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0日发布的《鞍山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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