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鞍山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鞍山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13日
鞍山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鞍山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有效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8号)精神,结合鞍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是指以市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为主体,以小微企业为融资担保业务的主要服务对象,不以盈利为目的,按市场经济原则进行运作的一种担保业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涵盖的主要服务对象包括符合国家扶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及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产业行业企业。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四条 凡纳入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的小微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已纳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布的《鞍山市政策性担保业务支持企业名单》;
2.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授信条件;
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进行受理审核。
第五条 凡纳入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健全的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对贷款项目具有完善有效的事前评审、事中监管、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2.执行国家、省和市政策性融资业务的有关政策,切实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与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新型合作关系。
第六条 凡纳入本实施细则支持范围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符合的条件:
1.在鞍山市辖区内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
2.加入市政府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2%,单户担保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最大担保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确认《鞍山市政策性担保业务支持企业名单》的备案。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对申请贷款的企业先予授信。
第九条 担保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的企业进行审核(详见附件)。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补偿机制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后要监督借款人对贷款资金的使用,若发现借款人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应及时书面告知担保机构,双方共同协商处理,有效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贷款风险发生后,要及时采取诉讼、追讨等措施,按照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履约后要进行保后跟踪和管理;贷款风险发生后,担保机构按照约定做好贷款的风险代偿,与贷款银行共同向借款人追讨。
第十一条 利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市政府“金融+”平台资源,对于恶意欠款的企业,设立“黑名单”制度,联合多个职能部门严格执法,依法加强融资担保债权保护,并将企业及个人不良记录纳入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市财政将根据年度预算资金情况,适当安排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按照《辽宁省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辽财债〔2015〕268号)精神,对符合(辽财债〔2015〕268号)规定的担保机构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第五章 监管、考核与分工
第十三条 市金融办负责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担保机构进行日常监管,规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行为,促进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财务监管等事宜。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市属融资担保机构的资产监管、完善法人治理机制、绩效考核评价等工作。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编制《鞍山市政策性担保业务支持企业名单》,对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参照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执行。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