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15-09-11 收藏

各市科技局、省直各有关部门,辽宁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在创新型辽宁建设中的激励和示范作用,切实加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建设和管理,现将《辽宁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9月11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在创新型辽宁建设中的激励和示范作用,切实加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科技部《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可持续发展实验区是贯彻实施国家《中国21世纪议程》的重要载体,是依靠科技支撑引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区域。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可持续发展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区的管理工作,并按照科技部的授权和委托,行使对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实验区和先进示范区的部分管理职能。

第四条  依托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二处成立辽宁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区办公室)。实验区办公室具体负责实验区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事项是:

1.负责国家级实验区的推荐工作,并受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落实本省国家级实验区有关工作;

2.统筹协调、推动和指导全省实验区建设工作,制订促进实验区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3.受理省级实验区创建申请,对实验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对实验区进行规划论证和实地考评,对通过考核的实验区进行认定,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验收;

4.对实验区发展方向、规划布局、示范工程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5.组织开展实验区培训、总结、宣传,推广实验区工作经验,推动省内各实验区之间、实验区与国际国内相关机构和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6.组织开展实验区与国家级、省级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的对接、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实验区专家指导组,主要职责是:

1.受省科技厅委托,对实验区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咨询、培训和技术指导,开展可持续发展相关理论和政策研究;

2.参与实验区考察、论证、评审、检查、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地区实验区建设工作。负责协调解决本地实验区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为实验区建设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  实验区所在地党委、政府负责本地实验区管理工作,应当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并下设实验区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实验区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省级实验区申报实行自愿申报。申报范围包括:县(区、市)行政区。申报实验区可以由申报范围内的行政区单位独立申报,也可由多个行政区划单位联合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省级实验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意识,对创建实验区工作高度重视,并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当地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完善实验区组织建设,并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协调领导小组和实验区管理办公室。

2.实验区创建思路清晰,目标明确,主题鲜明,区域代表性强,示范效应大。

3.具有较好的科技支撑条件;制定的实验区建设规划科学可行;创建工作积极,基础扎实,公众参与意识较强,已开展了不同形式的可持续发展主题实验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

第十条  申报程序

实验区申报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上一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上一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推荐意见,并向实验区办公室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包括:

1.实验区所在地上一级政府科技主管部门的推荐函。

2.当地政府关于成立实验区协调领导小组及实验区管理办公室的文件。

3.《辽宁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申报书》(格式附后)。

4.《辽宁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现场考察、专家评审与认定

1.现场考察: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现场考察,形成考察报告。

2.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实验区规划进行评审,并结合现场考察报告,形成评审意见。

3.认定:通过评审的实验区,省科技厅下达认定批复文件。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实验区建设规划》由所在地政府制定并实施。《实验区建设规划》作为当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文件,需将规划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并采取专人负责制,以保证实验区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实验区建设期限一般为3-5年,实验区所在地政府要围绕审议通过的实验区建设规划及示范工程项目,积极稳妥做好实施工作。


第五章  检查与验收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实验区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实验区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实验区工作自查表和实验区工作总结书面报送省实验区办公室和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同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计划。

第十六条  开展工作满2年的实验区,完成阶段任务后,省科技厅根据实验区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情况实行中期抽查制度。中期抽查,采取现场考察与会议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示范项目建设、经费投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等方面。主要检查、考核地方政府对实验区工作的重视程度、措施落实情况、经费投入情况、建设规划项目的建设情况及成效等。检查方式为审阅资料、实地考察、专家质询、会议评议等。

第十七条  省级实验区建设期满,完成全部任务后,应由实验区所在地政府向上一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递交验收申请材料。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

1.实验区规划中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项目及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2.实验区在体制、机制、管理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3.实验区所在地政府进一步支持和推动可持续发展工作的计划和方案。

第十八条  申请验收的省级实验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实验区建设规划》;

2.实验区工作总结及自我评估报告;

3.实验区可持续发展示范工程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4.辽宁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验收申请书(格式附后)。

第十九条  实验区办公室负责对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进行材料审核,并组成专家组对通过审核的实验区开展验收工作。专家组采取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汇报、举行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现场打分评议等形式进行验收。专家组通过对实验区的综合考评形成验收评审意见及验收结果。

第二十条  验收结果由科技厅发文批复。验收结果分为验收合格、不合格两种,经考核,全面完成《实验区建设规划》建设任务,通过验收评审即认定验收合格;经考核,工作组织不力,未完成《实验区建设规划》建设任务,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实验区,授予辽宁省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称号,并优先安排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实施不力,考核为不合格的实验区,取消其“辽宁省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称号。

第二十二条  鼓励省级实验区建设过程中(省级实验区建设一年以上)积极争创国家级实验区,对主体特色鲜明、工作出色、成效显著的将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实验区。

第二十三条  对省级实验区在验收之前已升格为国家级实验区并通过国家实验区验收,视同已通过省级实验区验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区应对所有材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对在申报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及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中止或取消其可持续发展实验区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精彩!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鞍山科技大市场官方微信(公众号:鞍山科技大市场)。
关注鞍山科技大市场官方微信

政策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