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科技成果登记办法

2005-06-01 收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成果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贯彻执行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促使我市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成果登记是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已通过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科技成果登记是确认科技成果的主要形式,也是申报科学技术奖励、科技立项的依据。

第三条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管理、指导全市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科技成果登记、成果信息收集与发布、成果资料的管理与归档、编辑成果公报、建立成果数据库、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科技成果登记程序、条件、责任

第五条  科技成果通过评价(经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的鉴定、评审、验收)和行业准入后一个月内应及时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科技成果完成人(含单位)可按直属 或属地关系向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但不得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  办理科技成果登记应提交科技部统一制定的《科技成果登记表》二份、查新报告一份、软盘及下列材料:

(一) 应用技术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鉴定证明或者鉴定报告、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报告、行业准入证明、新产品证明等)和研制报告一份;或者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一份。

(二) 基础理论成果: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发表后被引用的证明一份。

(三) 软科学研究成果:相关的评价证明(软科学成果评审证书或验收报告等)和研究报告一份。

第七条  对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出具登记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证书不能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由市科技成果登记部门对登记的科技成果进行书面、或网上公告。一个月内若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九条  科技成果登记部门对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及时登录到本市和辽宁省科技成果数据库中,并在本市和辽宁省科技成果网站和鞍山市科技成果技术研究成果公报上公告。

第十条  科技成果登记部门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六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鞍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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