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15-11-12 收藏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科技局、政府金融办(委、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


辽宁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拓宽科技企业的融资渠道,依据《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科技经费列支,支持省级以上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各市科技部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以下简称资金池),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用贷款,解决科技型企业贷款难问题。

第三条  “资金池”先期资金由省级以上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各市科技部门出资设立,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按一定比例配套,用于扩大“资金池”规模,合作银行根据协议按“资金池”额度的一定比例放大,安排信贷资金,专门用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贷款。


第二章    资金池设立管理


第四条  “资金池”设立按照“地方自愿、财政支持、市场运作、风险共担”原则,由省级以上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各市科技部门等根据科技型企业发展实际需要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建立。

第五条  “资金池”应由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和各市科技部门等授权的机构进行管理。

第六条  “资金池”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办公场地和固定专业管理人员;

(二)已经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资金池”合作协议。“资金池”信贷放大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倍;

(三)已建立较完善的“资金池”贷款项目筛选机制,具有严格合理的决策程序。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辽宁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支持省级以上高新区、大学科技园、各市科技部门等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建立的“资金池”。

第八条  辽宁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根据发展需要确定支持经费,根据每个“资金池”的规模,按照1:1的比例进行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九条  “资金池”中的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省内具备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型企业发放贷款。

第十条  “资金池”应优先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列入国家、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及培养计划相关人员创办或服务的企业;优先支持拥有独立知识产权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由各市科技局、高新区、大学科技园等授权的管理机构申报,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受理。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按照《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会同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支持设立“资金池”的意见。

第十四条  “资金池”管理机构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五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申报,根据评审意见,下达立项计划。

第十六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资金池”贷款业务,负责对各市、高新区等设立“资金池”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省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资金到位后直接将其汇入银行“资金池”账户,不得与其他账户混用,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资金池”支持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项目由“资金池”管理部门推荐,合作银行独立审贷。贷款逾期无法偿还,由“资金池”管理部门和合作银行共同组织认定后,按协议约定履行代偿责任,债务追偿由合作银行负责。

第十九条  “资金池”管理机构应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资金池”运行基本情况。

第二十条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会同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对“资金池”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辽宁省科学技术厅会同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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