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我市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鞍山市科技局关于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的通知》(鞍科发〔2015〕15号)等文件规定,各有关单位可在5月1日前向市科技局提出研发项目鉴定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鞍山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申请调查表1份;(见附件1)
2、鞍山市企业研究开发项目开发计划书5份;(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4、组织机构代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5、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6、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以及对方发生的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7、研究开发项目的其他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8、承诺书1份(见附件3)
附件:
3、承诺书
联系人:徐在丽联系电话:5212300
地址:鞍山市千山路280号市科技局224房间
鞍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3月30日